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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公开】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不起诉决定书
        2021-12-20 16:47: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Z2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1月26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8月27日晚,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微信传输等手段,向微信号“大唐盛世”的使用者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2020年10月21日上午,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微信传输等手段,向赵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0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1年11月30日,我院就本案不起诉决定听取公安机关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未调取到客观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某某出售给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7日

          编辑:朱丹